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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安盈成长现金人民币理财产品星空.体育A款说明书

发布时间: 2024-02-09 次浏览

  三、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请详细阅读款风险揭示书》内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四、平安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业绩基准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要清楚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

  开放式理财产品,无固定投资期限,投资者可以按照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申)购或者赎回理财产品。

  单个客户持有上限为5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且管理人有权拒绝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平安银行有权调整以上最低持有份额和最高持有份额,并于新的规则实施当日公告。

  本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价格均为1元人民币为1份。赎回价格并非代表投资者最终可根据该价格获得最终赎回资金,具体见“五、产品收益”的相关规定。

  本产品巨额赎回比例为10%。平安银行有权根据监管规定调整巨额赎回比例,并于新的巨额赎回比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以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2019年1月10日9:00 - 2019年1月15日15:00,平安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平安银行公告为准。

  2019年1月16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平安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如果所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再符合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和投资策略,或有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平安银行将采用其他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开披露。

  指每万份理财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5位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每个交易日9:00至15:30(不包括15:30)为“申购、赎回交易时段”。投资者在“申购、赎回交易时段”下达申购、赎回指令,平安银行将在当日确认指令有效性并登记份额。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15:30至下一交易日9:00(不含9:00)下达申购、赎回指令,平安银行将在下一交易日确认指令有效性。详见内容见以下“四、交易规则”。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平安银行的公告为准。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结转日。平安银行于该日计算上一个月的理财收益(如有)并进行份额结转。

  平安银行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终止本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5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终止后5个工作日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客户指定资金账户。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银行将首先按照本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索赔,银行将在收到索赔获得的本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支付。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产品赎回交易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平安银行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赎回交易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逢节假日顺延。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平安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条款进行修改。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以及符合上述投资范围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本产品投资境内信用债的主体或债项公开市场评级不得低于AA。本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类型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产品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本理财产品存在在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制度要求下,通过借助货币市场工具融入资金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管理的情况。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在15个交易日内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本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A.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管理人根据合理判断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C.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以其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对外公布的万份收益或者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5)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6)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管理人将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7)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平安银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人公告。

  (2)平安银行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平安银行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平安银行的确认为准。

  (3)投资者在“申购、赎回交易时段”内的申购申请和普通赎回申请可以进行撤销操作,实时赎回申请不可撤销。投资者在“申购、赎回交易时段”外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为预约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进行撤销操作。

  (4)平安银行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5、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时,平安银行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1)自产品首次开放后,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5:30(不含15:30)为“申购、赎回交易时段”,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时段凭有效证件到银行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渠道申购本产品。投资人首次申购本产品,购买金额应不低于本产品规定的首次投资起点金额。投资者在非“申购、赎回交易时段”均可提出预约申购申请。

  (4)对于投资者在不同时间提出的申购申请,平安银行将按照如下方式确认申购申请的有效性:

  平安银行将在当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成功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

  平安银行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成功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

  平安银行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成功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

  (5)平安银行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自产品首次开放后,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5:30(不含15:30)为“申购、赎回交易时段”,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时段凭有效证件到银行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渠道赎回本产品。投资者可在“申购、赎回交易时段”全部或部分赎回理财份额。投资者在非“申购、赎回交易时段”均可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3)赎回起点份额为1份、并以1份递增。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余额应满足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否则平安银行将把剩余份额予以全部赎回。

  (4)投资者部分赎回本产品时,未结转收益不进行赎回,投资者赎回的产品份额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投资者全部赎回本产品时,投资者赎回的产品本金(份额)在下一个交易日到账,未分配收益将在产品本金(份额)到账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到账;

  (5)对于投资者在不同时间提出的赎回申请,平安银行将按照如下方式确认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6)平安银行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实时赎回”指为提高资金清算速度,平安银行将赎回份额实时支付给投资者的业务。

  (2)自产品首次开放后,只有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5:30(不含15:30)为实时赎回交易时段,投资者可在交易时段发起实时赎回。

  (4)赎回起点份额为1份、并以1份递增。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余额应满足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否则平安银行将把剩余份额予以全部赎回。

  (5)投资者部分赎回本产品时,未结转收益不进行赎回。在符合下述第(7)条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全部赎回本产品时,产品本金(份额)实时到账,未分配收益将在产品本金(份额)到账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到账;

  (6)投资者在交易时段提出的实时赎回申请成功后,投资者赎回的产品份额将实时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7)“实时赎回”交易需要满足实时划转业务总实时赎回额度、本产品单笔最小赎回份额、最低持有份额、巨额赎回、单个客户当日累计最大实时赎回总份额的限制。如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投资者赎回的产品份额将无法实时划转。

  (11)平安银行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连续三个开放赎回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连续三个开放赎回日的首个开放赎回日上一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20%时,平安银行将暂停接受赎回受理。

  (3)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平安银行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本产品销售机构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平安银行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单个开放赎回日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银行有权确定当日赎回比例。本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平安银行将暂停接受赎回受理。

  连续两个开放赎回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视为连续巨额赎回。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平安银行可选择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在不超过20个交易所交易日的期限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并在平安银行网站上进行公告。

  (1)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本理财产品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平安银行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

  (2)平安银行于每个理财产品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仅供投资者购买时决策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产品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3)如投资者未赎回理财产品,平安银行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份额结转日)计算上一个月的理财收益(如有)并进行份额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份额体现为增加;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份额体现为减少。

  (4)在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时,如果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理财收益为负的情况下,即使按照赎回价格1元人民币为1份计算,但相关负收益将从根据前述规则计算所得的资金中进行相应扣除,扣除后所得的资金方为投资者最终可实际获得的赎回资金。

  (1)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上一日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当日认购或申购并经确认的本理财产品的份额-投资者当日赎回并经确认的本理财产品份额)+当日结转份额(如有)。

  (2)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以平安银行理财系统完成当日清算后记录的份额为准。

  (3)投资者的当日理财收益=该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当日万份理财收益/10000

  (4)投资者总收益=自理财产品成立日(如为理财产品认购,不含该日)或理财产品申购确认日(含该日)起至赎回确认日或理财产品到期日或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相应理财产品资金每日的当日理财收益之总和。

  (1)假设投资者于2018年10月31日9:00至15:30成功申购了5万元(份)本产品,当日计算收益。如果10月31日当日万份收益为1.0500,则投资者当日收益为:50000*1.0500/10000=5.25元。

  (2)2018年11月1日(份额结转日)投资者收益结转为份额,则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为:50000+5.25=50005.25份。如果11月1日当日万份收益为1.1500,则投资者当日收益为50005.25*1.1500/10000=5.75元。

  (3)假设投资者于在11月2日8:00至15:00全部赎回本产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投资者满足“实时赎回”条件,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实时到账。投资者本次赎回款项为:50005.25+5.75(11月1日收益)=50011.00元。

  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容易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产品固定管理费按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产品托管费按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净值的0.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服务费按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具体销售服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

  除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和赎回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外的产品费用,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以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1星空.体育、平安银行通过平安银行网站(即)或平安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公布开放日理财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和万份收益。

  3、如果平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在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资者。

  4、在产品存续期内,平安银行对开放频率,申购、赎回交易时段,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5、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以当期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发布的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将提前三个月在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进行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在上述公告期间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接受上述调整。

  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在产品的运作中,本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信用风险,即:本理财产品投向的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涉及金融资产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若因理财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信用状况恶化,导致资产出现减值甚至全部本金损失,平安银行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价格变化,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减少,甚至本金损失,客户将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3、流动性风险,即:投资人在本系列理财的最低持有时间(如有)和暂停赎回日(如有)没有提前终止或赎回权,这将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在本产品的理财期限内使投资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本产品赎回以投资实际变现资金为限,若在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银行有权确定实际赎回比例,并对未赎回部分向后顺延赎回,从而影响本产品的实际变现时间的风险。

  4、操作风险,即:由于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的不合规,或者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内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原因、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原因、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原因、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平安财富-安盈成长现金人民币理财产品A款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平安银行有权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平安银行损失,投资者应赔偿平安银行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协议,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银行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理财产品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协议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平安银行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开放日的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平安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批量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平安财富-安盈成长现金人民币理财产品A款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针对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平安财富-安盈成长现金人民币理财产品A款认购申请书及合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平安财富-安盈成长现金人民币理财产品A款认购申请书及合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客户经理咨询。

  本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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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产品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平安财富-安盈成长现金人民币理财产品A款说明书》,共11页,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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