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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平安财富金生年金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 2024-02-20 次浏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 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 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1)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50周岁及以下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50周岁以上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所交保险费”按照祝寿保险金给付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12计算。一次纳保险费的,“所交保险费”按照本主险合同一次纳的保险费计算。

  (1)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50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于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50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于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所交保险费 ”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2计算。一次纳保险费的,“所交保险费”按照本主险合同一次纳的保险费计算。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由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 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星空.体育,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 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上述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万能型附加险合同。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0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祝寿保险金多于应领金额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其向我们退还多给付的金额,或者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我们在扣除上述多给付的金额后给付。

  (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祝寿保险金少于应领金额的,我们会将应领金额与实领金额的差额无息退还给受益人。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在本主险 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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